選定發熱電纜型號后,應當校核實際提供功率、地板表面溫度等指標是否在規范允許的范圍之內。若有出入,當重新調整確定。主要校核發熱電纜低溫輻射地板供暖系統能夠提供的供熱量和房間地板表面溫度,校核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A、發熱電纜的供熱量,應包括地板向房間的有效散熱量Q1,和向下層(包括地面層向土壤)傳熱的熱損失量Q2。
注:垂直相鄰各層房間均采用地板輻射供暖時,除頂層以外的各層,向下層的散熱量,可視作與來自上層的熱量相互抵消。
B、由于地面上的固定設備和衛生器具下,不能布置發熱電纜。應考慮家具和其它地面覆蓋物的遮擋因素,按房間地面的總面積F,乘以適當的修正系數,確定地板有效散熱面積F1。
單位地板面積所需有效散熱量q1按下式計算:
q1 = Q1 / F1(w/m2)
式中:Q1——房間所需有效散熱量(w)
F1——房間地板有效散熱面積(m2)
C、鋪設發熱電纜的地板表面平均溫度tep,可按下列近似公式計算:
tep = tn + 9 (q1/100)0.909 (℃)
式中:q1——單位地板面積有效散熱量(w/m2)
tn——室內溫度(℃)
鋪設發熱電纜的地板表面平均溫度tep,應符合《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中的規定簡化地板表面溫度,計算見《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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